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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里规定劳务分包

关于劳务分包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法律法规:

《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该条例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对劳务分包的要求。虽然具体条款未在文档中列出,但通常要求劳务分包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并且不得再进行转包。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该规定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进行了管理,明确了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包括对劳务分包合同效力的认定。

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

建设部等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也对劳务分包进行了具体规定,例如《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等。

综上所述,劳务分包在我国受到《建筑法》、《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的严格规定。进行劳务分包时,必须遵循这些法律法规,确保分包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并且不得进行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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