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司法中,减轻处罚的情节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情节轻微,如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其他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这些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旨在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和人性化,鼓励犯罪分子悔罪自新,同时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在具体案件中,是否适用这些减轻处罚的情节,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