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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怎么不起诉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通常基于以下几个条件:

法定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特定情形,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证据不足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

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证据体系不符合起诉条件,如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证据、定罪证据存在疑问、证据间或证据与案件事实间矛盾无法排除、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存在其他可能性、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

酌定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

附条件不起诉

主要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检察机关设定考察期及特定条件,若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满足条件,则不起诉;否则,可提起公诉。

特殊情形下的不起诉

需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若符合不起诉条件,也需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后方可决定。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或其律师可以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证明不满足起诉条件,争取不起诉。不起诉的决定需经过检察官同意、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委会集体决策、分管副检察长审查,最终由检察长或检委会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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