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担保人根据保证方式的不同,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般保证是指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经过法院审判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且经依法强制执行,借款人仍不能返还借款时,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被称为先诉抗辩权。
连带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无论借款人有无能力归还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的保证责任。
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同时把借款人和保证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建议
明确保证方式:在签署担保协议前,担保人应明确保证方式(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以免因保证方式不明确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评估风险:担保人在签署担保协议前,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自身的经济承受力进行充分评估,避免因借款人违约而承担过重的经济负担。
注意保证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借款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担保人应注意保证期间的约定,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通过以上信息,担保人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在民间借贷中的责任和义务,从而有效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