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程序性事项所作出的结论性判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以下情形:
当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时,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时,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异议或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可以依申请或职权作出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裁定。
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时,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中止或终结诉讼的情况,法院应当作出相应的裁定。
当判决书中存在笔误时,法院可以裁定补正。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情况,法院应当作出相应的裁定。
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如果有特定情形,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果法院认定有错误,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除了上述情形,法院还可以裁定解决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
对于可以上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对于可以申请复议的裁定,在复议期间原裁定不停止执行。裁定书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