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当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0%以上时,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应采用累积投票制。
无论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如何,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而监事则无此要求。
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无论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均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和监事。
根据最新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这类公司也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累积投票制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来实行,这意味着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
建议:
上市公司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特别是在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情况下,这有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地参与董事和监事的选举,从而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