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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多少克死刑标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量刑标准表)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

第三档中“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标准为:

(1)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2)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3)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满一百二十五克;

(4)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

(5)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

(6)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

(7)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

(8)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9)曲马多、γ-羟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满二千克;

(10)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11)可待因、丁丙诺啡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12)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13)阿普唑仑、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14)咖啡因、罂粟壳四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15)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16)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17)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第四档中“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标准为:

(1)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2)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

(3)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4)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5)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6)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7)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8)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9)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

(10)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11)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

(12)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13)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14)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15)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16)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17)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广东省量刑检索

注:2认是指认罪认罚,w为万元,k为千元,没收全部是指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量刑会受到犯罪行为手段、犯罪形态、涉案毒品的数量、毒品的类型、犯罪后果和其他情节(自首、认罪认罚等)的影响,其中涉案毒品数量是比较重要的影响因素。

我国对毒品犯罪实施从严打击的政策,因此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也就是不存在刑法总则第13条所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以最常见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为例,10克以下的属于“少量”,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10克以下同时具备严重情形的刑期为3-7年有期徒刑;10-50克的属于“数量较大”,刑期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50克以上的属于“数量大”,刑期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根据上述表格的检索情况,可以看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刑期会随着涉案毒品数量的增加而提升。走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为1克左右的,可能会判处1年左右有期徒刑,数量在20-30克的可能会判处7-9年有期徒刑,在数量上百克的情况下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我国刑法一贯秉持“少杀、慎杀”的理念,一般只对犯罪行为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主观恶性极深的罪犯判处死刑。在该罪名中一般体现为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身为主犯、主观恶心极大、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等。例如广东省高院(2018)粤刑终1694号之一判决书中,主犯凌某运输、贩卖毒品冰毒达21公斤多,数额特别巨大,身为主犯,同时属于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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