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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符合什么条件

提起反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主体特定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范围。即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只能是本诉的原告。当事人不增加也不减少,只是诉讼地位互换而已。

具有牵连关系

反诉与本诉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可以是法律上的牵连,也可以是事实上的牵连。具体表现为: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符合起诉条件

反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即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与程序

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不能违反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反诉必须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受诉人民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提出时间

反诉应当在本诉案件受理后、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诉讼请求的特定性

反诉必须是针对本诉原告提出,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反诉的诉讼请求不能是独立的诉,而应当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排斥、抵销或吞并的关系。

综上所述,提起反诉需要满足主体特定、具有牵连关系、符合起诉条件、管辖与程序正确、提出时间适当以及诉讼请求的特定性等条件。这些条件旨在确保反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促进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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