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送达的方式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如果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共同参加了有关的国际条约,则按照该条约中规定的送达方式执行。
当没有国际条约或双边互惠条约时,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进行送达。具体做法是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交给我国外交机关,再由外交机关转交给受送达人所在国的驻我国外交机构,最后由该国外交机关将诉讼文书转交给其管辖法院,由法院完成送达。
对于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驻当事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诉讼文书。
如果被告在外国有代理人或相关机构,可以向其代理人或机构送达诉讼文书。
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如果上述所有方式均无法送达,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公告一般会在官方指定的媒体或平台上发布,公告期满(通常为三个月)后,即视为送达。
建议在具体操作时,首先尝试通过国际条约或外交途径进行送达,若这些方法都不适用,再考虑通过使领馆、代理人或现代通讯方式进行送达,最后作为最后的手段选择公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