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予执行是指 在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请求后,法院经过全面审查并作出不执行该请求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法院不予执行的情形包括: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因程序或实体上的错误而导致不公正的结果。如果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法院都有权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