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机关行使以下权力:
检查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进行检查。这包括查阅、复印材料,要求解释和说明问题,以及责令停止违法违纪行为。
调查权是指检查机关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专门的调查核实的权力。在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如暂时扣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责令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保全与案件有关的财物,要求涉嫌人员解释和说明问题,建议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以及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关的存款和提请法院予以冻结。
在检查和调查的基础上,检查机关可以向被监察部门和人员或者有处理权的有关机关提出处理问题及改进工作的建议。监察建议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相对人如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并履行监察建议要求其履行的义务,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监察建议的适用内容主要包括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决定、命令应纠正的情形,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应纠正或撤消的情形,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采取补救措施的,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纠正的情形,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以及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情形。
检查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对一定的事项向被监察部门和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监察决定的内容包括对违反行政纪律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行政处分的,以及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产物应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的。监察决定可以作为监察建议提出,也可以直接作出。
这些权力的行使旨在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正确执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