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过户车辆通常需要以下手续:
原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代理时还需代理人身份证明)。
机动车登记证书(车管所收回)。
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登记表。
两张机动车号牌。
交易市场过户发票。
如果是代理人代理,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在二手车交易市场缴纳二手车交易费。
到车辆所在地的车管所提出车辆档案,并从所在地的国税局提出购置税档案,然后到保险公司更换保单。
到上户地的车管所登记,并按照办事员的要求逐步操作。
将车开到过户验车处,工作人员会对车辆进行检查、拓号、拆牌和照相,需缴纳拓号费。
在过户大厅领取并填写《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填写后,准备好资料办理“转移受理”。
缴纳过户费,费用可能因交易市场而异。
如果是购买时间在两年内的车,可能需要缴纳车辆购置费。
预交车船使用费(车船使用税和新车上户时需要)。
转移受理后,车主把相关的档案带回要上户的车管所本地,及时办理车辆上户手续。
车辆落户年限以交易发票日期算起,通常不能超过五年,否则手续费会很高。
法律依据为《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
请根据当地车管所的具体要求和流程进行操作,因为不同地区可能存在细微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