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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是什么意思(中国古代土地国策——“均田制”)



西晋永嘉之乱以后,北方黄河流域进入五胡十六国乱战时代。这一时期,由于当时的各族政权长年处于战争状态,基本无暇顾及土地法律制度的建设,因此,北方正式开始大规模土地立法是北魏政权建立以后。北魏拓拔氏开创的以均田制为代表的土地法律制度,不仅成为当时解决大量无主荒地与广大无地流民结合问题的有效措施,而且也为其后的北齐、北周及隋、唐各代政权所继承沿用,成为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三百年之久的重要土地立法

西晋永嘉之乱后,北方满目疮痍

均田制的实施,一反西汉以来以大地主土地所有制为中心的土地权利发展模式,使小农土地私有权得到了大发展。

下面,我们先一起来看一看北魏时期的“均田制”。

一、北魏的“计口授田”

在道武帝拓跋硅建立北魏政权初期,即他们刚刚入居塞内定都平城(今山西大同)前后,北魏朝廷就陆续颁布法令:“离散诸部,分土定居”,“息众课农”,将鲜卑游牧部落生活转变为定居农耕生活。那北魏政权具体又采取了哪些举措呢?主要是三步走策略:

北魏地图

第一步将本民族游牧部民安置于京都“畿内之田”,同时迁来内地各种人口“十万余家以充京都”,对他们“各给耕牛,计口授田”

第二步,接着又在畿外“东至上谷军都关(今北京西北居庸关以南),西至河(今黄河在山西北部南北流向一段),南至中山隘门塞(在今河北定州西北),北至五原(今内蒙古包头西北),地方千里”的毗邻地带,划出一片“甸服”地区。

第三步,分批分期先后多次将各族“新民”迁入“甸服”区进行安置,并“给农器,计口授田”。

北魏这种由国家租赁耕牛、发放农具、按人口分配耕地的办法,是北魏土地立法的开端。通过这项土地法律制度,北方黄河流域一部分无主荒地或国有耕地的占有权、用益权乃至所有权与处分权,开始转为耕作者私人所有。

耕牛和农具是古代社会重要生产资料

二、“均田制”是在何种背景下诞生的?

北魏太延五年(公元439年),鲜卑拓拔氏统一黄河流域,结束了北方十六国乱战局面(国运转瞬即逝,后赵石勒、前秦苻坚等北方雄主一生梦寐之事最终被后来居上的北魏鲜卑拓跋氏做成了)。

一时雄踞北方的后赵政权

因为北方黄河流域经历了长达一个多世纪的五胡十六国乱战时代(此时南方为东晋政权,整体还算稳定繁荣),中原地区大批民众流离失所,大片良田人为抛荒,无主土地急剧增加,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遭到巨大破坏,国家赋税财政收入受到直接影响。在此期间,北方的一些强宗豪族则趁机巧取豪夺,蚕食鲸吞无主耕地。如此一来,中原地区土地占有量严重不均,这极大地威胁到社会秩序的稳定。

汉化的北魏政权自然知道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北魏统治者深知,必须在最短时间内促成无地流民与无主荒地的有机结合,尽可能缓解土地占有的贫富悬殊,从而发展农业生产,早日恢复经济,稳定社会秩序。因此,在“劝课农耕”的指导思想下,北魏孝文帝在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在全国范围内正式颁布了《均田令》。

北魏国主、著名改革家孝文帝雕像

三、孝文帝太和《均田令》讲了什么?

北魏太和《均田令》的原文在此就不展现了,我就来个总结归纳版。

从《均田令》原文来看,基本就是以下六个方面内容:

1. 年满15岁的成丁男女,依法分别分配40亩或20亩露田。全家为老幼病残无成丁人口者,及年满11岁的未成年人或病残者,按成丁人口的授田数额减半分配。奴婢按人数同样分配露田(实际足分给奴婢的所有权人)。耕牛每头分配30亩露田,每户最多限4头。需要轮种休耕的土地,分配时根据土质好坏,分别加倍或加两倍授予。露田不许买卖,受田者死亡或年满70岁免除赋役义务,或奴婢、耕牛数目减少时,须将所受露田交还国家。家中只有老人,年过70岁可不交还露田。寡妇为户主者,虽不负担赋役义务,仍按规定分配露田。露田须种植粮食作物,不准种植树木林果,违反规定没收其土地。

2.首次分配土地时,蚕桑产区成丁男子分配20亩桑田,按规定种植桑树50棵、榆树3棵,多种或间种杂果不限。非蚕桑产区,分配1亩种植榆树、枣树。男性奴隶按人数同样分配。桑田可作为私有土地传给子孙,受田者年老或死亡不必交还国家。原来拥有的私有土地,可充作桑田计算;超出20亩者,国家不再分配桑田,也不没收超出部分,而且这部分土地可以出卖流通;不足20亩者,由国家补足数额,也可自行买足规定数额。但是,国家分配的桑田不准买卖,购入土地也不得超过20亩的法定限额。麻布产区不分配桑田,成丁男女分别分配10亩或5亩麻田,但要按露田规定到期交还国家。

拥有大量田地的士族

3.地多人少地区,鼓励居民尽量多耕种土地;由官府在法定分配数额之外,另以出借形式交付其使用。人多地少、土地不敷分配地区,鼓励居民向地多人少地区迁移;如当地土地分配紧张而又不愿迁移者,新增成丁人口,以该家庭已有桑田充抵应分配露田数额;如仍分配不足,不再给予轮种休耕的倍田;若再不足,即减少该家庭其他成员所分配的露田数额。土地分配充足地区,居民不得无故擅自迁移流动。

4.新入居或落户的受田居民,每3口人分配1亩宅基地,奴婢5口分配1亩,用作建造房屋居室。年满15岁成丁男女,每人须在所分配的土地上种植0.2亩蔬菜。

日出而作,日落而息

5.地方州、郡、县各级主管官员,按职务高低划拨数量不等的“公田”,其收入作为官府办公费用。这部分官府公用地,随主管官员职务更替而交接,不准占为己有或私自买卖,违者依法惩处。另外,根据规定,各级官员还分配“职分公田,不问贵贱,一人一顷,以供刍秣”,其收入作为俸禄报酬。这部分“职分田”,起初也属“公田”,所有权属于国家。但自北魏后期宣武帝(公元499-公元515年)时起,“始以永赐,得听买卖”,所有权转变为个人私有。以上两部分“公田”,也即隋唐《均田令》所规定的“公廨田”“职分田”

6.国家用来分配的土地,是所有权属于国有的“公田”;主要包括无主荒地、因流亡逃难而人为抛弃或因犯罪流配而被官府籍没的私人土地、无人继承的户绝土地、废弃的宅基地及桑榆林地等。土地分配顺序是先亲后疏、先贫后富,每人以致每家的土地应集中在一起。土地分配时间为每年正月,其他时间人口、奴婢、耕牛发生变动,则到次年正月办理变更手续。

在田间辛勤劳作的农民

四、均田制真的“均”么?

从《均田令》具体内容上看,这一制度并未触动地主阶级大土地所有制,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地占有不均和兼并集中问题。为什么这么说呢?很明显,因为它所规定的进行分配的土地,“皆荒闲无主之田”,而“非尽夺富者之田以予贫人也”;对于地主阶级的私有大地产,也“非强夺之以为公田而授无田之人”。

因此,北魏的《均田令》不仅没有真正均分土地,而且还让官僚、贵族、地主通过拥有奴婢和耕牛,依法分到更多土地。从这个角度讲,北魏的《均田令》进一步发展了大土地所有制。至于桑田买卖的法律规定,从一开始就为土地转移兼并打开一个缺口。所谓均田制度,实际并非真正均田。

当然也应看到,颁行《均田令》后,北魏国内一部分无地或少地农民依法分配到一些无主土地,这缓解了他们破产流亡的发展趋势。同时,均田制也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一些地主肆无忌惮兼并扩大地产的恶劣贪欲,相对缓和土地占有的严重不均现象。

五、一句话概括北魏均田制

北魏的均田制是在基本不触动原来土地私有权的基础上,通过无主荒地的分配,完成部分国有土地向私人占有、使用乃至所有转化过渡的一项土地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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