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风电站:由地方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新建炼油、跨省(区、市)的地方铁路、国家高速公路、独立公路桥梁、隧道、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集装箱专用码头、内河航运航电枢纽等项目,下放省级政府或地方政府核准。
化工原料、颜料油漆、日化用品、燃料油脂、医药、金属材料等项目的核准范围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
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建议:
企业和地方政府在投资上述项目时,应严格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相关法规进行申请和核准,以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对于具体项目的核准权限和程序,建议咨询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或相关核准机关,以获取详细指导和确保项目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