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警可以在以下情形之一扣留车辆: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使用其他车辆的相应证件的;
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公路客运车辆或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机动车有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发生交通事故,为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
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如酒驾、毒驾、无证驾驶等。
扣留车辆是为了保证执法的顺利进行,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