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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依据是什么

海关处罚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这些法律法规详细规定了海关对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标准。

《海关法》第八十五条

个人携带或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并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根据影响程度,处罚如下:

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六条

定性走私行为的处罚依据为《海关法》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

其他违规行为依据《海关法》第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规定了具体的罚款金额,例如罚款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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