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的产假安排如下:
如果生育过程中出现难产,应增加产假15天。
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如果已参加生育保险,则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则按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额外假期:
部分地区为晚婚晚育者提供额外假期,可长至四个月。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休产假而降低其工资、辞退或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请根据个人情况和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合理安排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