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仲裁是指 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仲裁程序,依法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制度。该仲裁结果具有准司法性质,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行政仲裁机构只能是行政机关设立的解决民事争议的专门机构。
行政仲裁的主要特点包括:
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进行裁决,不是作为当事人一方参与争议解决。
行政仲裁必须按照法定的仲裁程序进行,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行政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裁决结果。
行政仲裁主要适用于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民事纠纷,如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等。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规定属于国务院最终裁决的事项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通过以上信息,可以看出行政仲裁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它通过行政机关的介入,以公正、独立的方式解决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