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公职人员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其政务处分可以自动解除:
1. 受到的政务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
2. 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
3. 在政务处分期内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
4. 政务处分期满,具体期限如下:
警告:满六个月。
记过:满十二个月。
记大过:满十八个月。
降级、撤职:满二十四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职人员受到的是开除处分,则不适用政务处分解除的规定。此外,解除降级或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或原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