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外遇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婚外情:
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同居形式
;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重婚形式。
认定外遇通常需要以下证据:
书面材料:
如书信、日记、保证书、承诺书、认错书等,能够清晰完整地反应案件事实。
显示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亲密关系的照片,如在公园、剧院等公共场所的拥抱、牵手、亲吻等亲昵行为。
能够证明有婚外情的视听资料,如谈话录音、录像等。
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和聊天记录。
如暧昧的转账记录、消费记录、亲子鉴定等。
此外,观察日常行为变化、检查通讯记录与社交媒体、留意家庭财务变动等也是查找外遇的重要手段。
建议在收集证据时,确保合法性,避免侵犯他人隐私。如对方不承认外遇,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如对方书写的保证书、承诺书、认错书等,或在法庭上要求对方亲口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