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失业金的原因主要在于 已重新就业的劳动者不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当劳动者成功找到新工作后,若发放失业金的机构仍继续向其发放失业金,那么多领取的部分将需退还。这是因为,重新就业的劳动者已不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条件,因此无法再享受此项福利待遇。相关政府机构将会要求这些劳动者归还他们已经领取到的失业金。
此外,如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等情形,也会收到失业金的退回要求。
综上所述,返还失业金是为了确保失业保险金能够准确、公平地分配给真正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避免出现重复领取和不合理使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