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有多种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含义: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与发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含义: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承租方并非局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部的农业企业、种植大户等均可承租。
含义: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的需要,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互换后,双方各自丧失原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同时取得对方土地的经营权,且互换是等量或不等量的交换,双方需协商确定补偿办法。
含义: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发包方同意后,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转让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就此终止,受让方与发包方重新确立承包关系。
含义: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成为股东,按股分红,以土地经营权入股使农民得以分享农业产业链的增值收益。
含义:分为服务性全托管和收益性托管。服务性全托管是产前、产中、产后的“一条龙”服务模式,合作社收取服务费,在合同里注明各项附属条件,并向农户保证达到定额的产量。收益性托管则会以租金或分红的形式给农民一定的收益。
含义:暂时无力或不愿经营承包地的农户,经自行协商临时把承包地交由别人(大多是亲友)代耕代种,原承包合同关系不变,时间、条件一般由双方口头约定。
含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面把农户的承包地反租过来,集中连成一片,给予农户适当的经济补偿,再把土地承包进行转租或发包给农户、个人或企业单位。
这些模式各有优缺点,适用于不同的农业生产经营需求。农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流转模式,以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农业的规模化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