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因为各种原因会与他人产生债务关系,一旦到期未偿还就会诉诸于法院,如果协商无果,进而无法按期履行,最终会走到强制执行阶段。此阶段过后就会给债务人贴上标签:一个叫“失信被执行人”,另一个俗称“老赖”!两者名子都不好听,但同时也代表着一种人的两种生活态度!
失信被执行人:这类人群处在非常尴尬的位置,无法证明自身是有心无力,还是有意逃避,因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才能自证清白。当然这个是有难度的,在自身合法利益面前,没有对错只有取舍。在债权人绝对的主动权下,协商也仅是债务人的被动接受。
不是对等的协商,对债务的履行就只有走走停停。
老赖:这类人群的固有特点就是“有且不还,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那么这两类人群的本质是有区别的,在债权人围追堵截的同时,还应因人而异,网开一面!在这方面如果一视同仁,势必会把一个初级失信者被迫变成“老赖”!
司法上的定义:
①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
简单理解就是:一旦欠钱,不管有钱没钱,只要到了强制执行阶段,就是“老赖”!
因此:“诉前调解与执行和解”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也并不是一执行就没机会。
我们再看看“执行和解”的司法解释: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和解的内容,可以是一方自愿放弃一部分或全部权利,也可以是一方满足另一方的要求,还可以是双方都作一些让步。和解虽然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双方自己的事,但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这种和解必须基于双方当事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名或盖章。
因此在法院的主持下,执行和解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且相对灵活。
所以从法律的角度讲,并不是想通过一系列限制措施来为难被制行人,而是通过受限来迫使被制行人要么还款,要么想办法与债权方达成和解,毕竟是欠人家的,也要取的对方谅解与同意!
所以债权人是否让步,就关系到被执行人的身份转变!人是一个人,身份变了,解决问题的方式也会不同!
(现实中其实没多少老赖,至少80.90的负债人不愿做老赖,相信他们给予时间就是最大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