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容的鉴定主要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进行,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引起瘢痕挛缩,造成口、鼻、眼睑、耳廓等部位畸形,导致容貌毁损和功能障碍。
导致眼睑畸形或耳廓缺损,使面容显著变形。
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或条索状瘢痕长于5厘米,影响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的容貌和功能。
导致大部或全部面肌瘫痪。
使容貌丑陋。
影响颈部活动和面容。
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厘米以上,或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平方厘米以上。
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平方厘米以上,或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平方厘米以上。
面积累计达面部30%以上。
这些情形都需要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构成毁容以及毁容的程度。毁容的鉴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损伤的性质、位置、程度以及对患者生活的影响等。因此,建议在进行此类鉴定时,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鉴定机构,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