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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人千万不要认全责的相关规定(北京延庆律师事务所:为什么撞伤人千万不要认全责?)

导读:在撞伤人后的责任认定是需要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来进行认定的,个人无权对事故责任作出划分。而在交通管理部门尚未对事故作出责任划分之前,当事人如果自认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话,可能会带来不利的风险,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建议当事人在交通管理部门尚未对事故作出责任划分之前,就自认对事故承担全责。下面由宸轩律师为您解答:

一、为什么撞伤人千万不要认全责?

因为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当事人在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书之前就自认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就可能会涉及对另一方进行赔偿的问题,这可能就会造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建议在等待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任认定书之后,再进行其他的后续事宜,不建议在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划分之前就自认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类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四种。

1、全部责任与无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负全责任的话,另一方当事人则无责任。

2、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

一般而言,因两方当事人(或两方以上)有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大的,承担主要责任,但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的,是引发交通的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

3、同等责任

一般而言,因两方(或两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均存在违章行为,且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的,负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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