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通常由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最终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所在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工伤认定后,如果劳动者伤情相对稳定且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则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 劳动者或其近亲属需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相关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以及与职工工伤医疗相关的所有资料。
4.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建议您在进行工伤鉴定时,提前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了解具体的鉴定流程和所需材料,以确保鉴定过程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