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减半征收的对象包括以下几类:
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相关标准。
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相关标准。
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需要注意的是,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而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具体减半的税额根据车辆排量和类型有所不同,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此外,某些特定地区和情况下,还可以享受其他减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