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给我们留下了一笔重启经营的资金,公司有信心重新出发,法院要给我们当‘见证人’啊……”近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林楠回访东旭新能源公司时,企业经理宋先生(化名)踌躇满志,像当初刚创业一样,满心满眼都是未来和广阔天地。
另一边,债权人何先生(化名)也给汕头中院送来感谢信:“贵方在破产程序的推进上展现出极高的效率和规范性,让我们深刻感受到贵方作为司法机关的责任担当,也让我们对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充满信心。”至此,曾经深陷泥潭的双方,在法院破产审判团队的努力下,终于迎来希望的曙光。
债权人何先生给汕头中院送来感谢信
小债务拖垮新公司
“当时公司一心搞研发,不知不觉就入不敷出了。”之前一说起公司的经营情况,宋先生就很怅然。
2021年,东旭公司成立还不到三年时间,就因经营不善陷入债务危机,被起诉到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东旭公司偿还债权人何先生45万元本金及利息,但直到执行阶段都未能兑现。
去年10月,何先生向汕头中院申请对东旭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我们裁定受理该案时,东旭公司确实已资不抵债。”该案主办法官林楠说,“小微企业确实抗风险能力弱,但东旭负债规模小,债务关系清晰,直接清算退市很可惜。”
更重要的是,法院经调查发现,有第三方表现出与东旭公司的合作意愿,如能达成破产和解,东旭公司也能借着这股“活水”再续生机。
秉承对有挽救可能的企业“能救尽救”,汕头中院破产审判团队积极推动当事人协商和解,搭建起“主要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股东及合作方+法院”四方协商平台,引导东旭公司制定分期付款计划。
信任危机雪上加霜
但破产管理人刚协调双方搭建起破产清偿协议框架,东旭公司却又一次“失信”,把谈判拉回了起点。
“分期才到第二期东旭就开始拖欠,让我怎么再相信他们。”何先生不仅对东旭公司不满,也对破产和解产生了质疑。
对此,法官也有顾虑。一方面是如果各方无法达成和解,则需正常推进破产清算程序,东旭公司必将退市“死亡”;但若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破产程序终结,法院并无继续监督和解协议执行的法律依据,届时东旭公司再还不上欠款,不仅需要重走破产程序,还将衍生出自行和解款项返还等诸多问题。
“东旭公司要救,但不能让有诚意和解的债权人只拿到一张‘空头支票’。”林楠表示。
该如何继续推进破产和解谈判,又绝对保障债权人权益可以得到兑现?
“付款前置+资金托管”破解僵局
“东旭公司有强烈的和解意愿,只是周转上变数较多,不如先筹措资金,再签和解协议。”汕头中院破产审判团队认为,东旭公司应该先拿出诚意,夯实谈判基础。
于是,经过多番协商沟通,审判团队提出在这次破产自行和解清偿程序中,引入付款前置和托管机制,即由债务人先行将和解款项支付给破产管理人,在管理人托管全部和解款期间,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再签订自行和解协议。
“这样协议一经法院确认,管理人便能将和解款支付给债权人,督促分期履行由管理人负责,大大减轻债权人的风险和压力。”林楠介绍,方案提出后,何先生等人重新坐回谈判桌前,恢复对法院和管理人的信任。
双方意见统一后,审判团队和管理人也抓紧做东旭公司的工作,让其充分认识到破产和解的制度优势以及转入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
“如果进入破产清算,各位股东还有可能被追缴出资。”“和解的话,债权人愿意免去部分利息。”“有法院加入监管,托管资金有保障。”
今年3月21日,东旭公司将449335元和解款全部支付给管理人,并与全体债权人签订《自行和解协议》。3月26日,汕头中院经审查,裁定确认该《自行和解协议》,同时终结东旭公司的破产清算。协议签订7个小时后,和解款就由管理人全部支付给债权人。
至此,东旭公司卸下心头大石,“是法院这只有力的大手,稳稳托起了小企业,让我们有机会重新站在起跑线上!”
“‘小’案不‘小’办,我们要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以市场化、法治化手段,为小微企业开辟更低成本、高效率的司法拯救通道,促进营商环境优化。”汕头中院破产庭负责人说。
文、图 | 记者 赵映光 通讯员 邱梓喆 罗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