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人聚餐饮酒后其中两人共同乘车回家,小明(化名)在小区门口自行下车后,发生交通事故身亡,谁该担责?北京石景山法院日前开庭审理小明(化名)父母诉被告小涛(化名)、被告物业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并作出判决。
事发当天,小明与小涛等人在饭店聚餐,席间饮用白酒若干。聚餐结束后,众人各自离去,其中小明与小涛一同打车前往小涛家住宿。车辆行至小区门口,物业公司保安登记时,小明自行从后门下车,对此小涛并未制止,并在登记后示意车辆驶入小区。小区保安返回岗亭后,发现小明躺在马路上,保安步行向小明靠近后停留,其间还有和他人沟通并用手指向小明的行为。随后,另一车辆驶出小区,与小明发生交通事故,小明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小明和事故车辆为同等责任,车辆保险公司赔付了交强险及按照50%责任的三责险赔偿责任。
小明家属提起诉讼,要求小涛及其他同饮人、物业公司及保安支付剩余未获赔偿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的死亡主要原因是交通事故所致。
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安保服务的提供者,其保安发现小明于小区车辆出入口倒地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小明之死负有一定责任。
根据本案证据及各方陈述,小涛作为饭局参与者,对小明的饮酒情况应有一定认识,其与小明共同离开并回到其住处,对醉酒后的小明产生照顾、护送和救助等注意义务。小涛在小明下车后自行回家,未尽到对醉酒者的照顾、护送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小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身体状态、自身酒量及过量饮酒可能引发的危险后果有所认知,其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
无证据证明其他同饮人对小明存在强行劝酒、逼迫喝酒情形,且他们饮酒后知悉小明与小涛一同回家,不存在未尽到照顾义务的行为,故不担责。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小涛承担原告未获得赔偿部分的2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对于共同饮酒产生的侵权责任,共饮者之间负担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在合理范围之内。共饮人无强行劝酒、灌酒等行为,且尽到合理照顾提醒义务的,一般无需担责;对于同乘回家的共饮人,因同乘行为产生照顾、护送和救助等注意义务,若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共饮人死亡,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成年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在聚会饮酒等社交活动中应谨慎把握行为尺度,审慎评估可能的风险,切莫因疏忽大意或过度自信造成严重的损害结果。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林靖